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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3-12-24 作者:佚名 来源: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对扬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或其他行政权力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反映:

  1.拨打监督电话:0514-80988658;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教育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教育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nyyfxz/202312/92a2c14398b84fec88de9c7001b9f01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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