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2)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明文件、印章等,情节严重的,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4)故意传播人畜共患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以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及相关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7)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或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